(2013)开民催字第03269号
裁判日期: 2013-10-16
公开日期: 2014-06-17
案件名称
宜昌廖飞商贸有限公司、五峰丰煜商贸有限公司等申请公示催告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宜昌廖飞商贸有限公司,五峰丰煜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三十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开民催字第03269号申请人宜昌廖飞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廖飞,该公司总经理。申报人五峰丰煜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勇。委托代理人谢长宇,北京盈科(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宜昌廖飞商贸有限公司因不慎遗失票号为30500053(22381358),出票日期为2013年8月1日,汇票到期日为2014年2月1日,出票金额为壹拾万元,出票人为长沙蓝色希木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付款行为中国民生银行长沙四方坪支行,收款人为长沙市芙蓉区星尚灯饰商行,最后持票人为申请人宜昌廖飞商贸有限公司的银行承兑汇票壹张,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受理后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现申报人五峰丰煜商贸有限公司已在公示催告期间向本院申报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30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申请人宜昌廖飞商贸有限公司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宜昌廖飞商贸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员 李双临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张 凡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