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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鸠执字第00703号

裁判日期: 2013-10-16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熊朝明与芜湖新瑞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熊朝明,芜湖新瑞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鸠执字第00703号申请执行人熊朝明,男,1970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被执行人芜湖新瑞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上列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不履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3)鸠民诉前调字第00001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向本院申请执行。为防止被执行人转移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对被执行人芜湖新瑞新型建材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0800元予以划拨。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梅根生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山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