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贵民一初字第01174号

裁判日期: 2013-10-16

公开日期: 2014-12-08

案件名称

许军与饶千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军,饶千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贵民一初字第01174号原告:许军,男,1979年11月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被告:饶千里,男,年龄不详,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原告许军与被告饶千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18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0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许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饶千里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许军诉称:2012年3月30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万元,并出具了借条。但被告未按承诺期限还款,故原告具状法院,要求被告立即归还借款1万元。饶千里未应诉答辩。经审理查明:2012年3月30日饶千里向许军出具了一张借条,该借条载明:饶千里向许军借款1万元。现由于饶千里未及时归还借款,以致成诉。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条及当事人的当庭陈述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民间借贷关系,有被告出具的借条佐证,应认定双方之间存在借贷关系。由于被告未及时归还借款,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饶千里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归还许军借款人民币1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饶千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笑枫审 判 员  王 翔人民陪审员  李有根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葛树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