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清刑初字第97号
裁判日期: 2013-10-16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梁艾明过失致人死亡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清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徐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艾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条
全文
山西省清徐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清刑初字第97号公诉机关清徐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梁艾明,男,1969年4月22日生,山西省清徐县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清徐县。因涉嫌犯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3年5月11日被清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3年5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清徐县看守所。辩护人马银霞,清徐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清徐县人民检察院以清检公诉科刑诉[2013]7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梁艾明犯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3年7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清徐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方琪、被告人梁艾明及其辩护人马银霞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3年5月10日16时30分许,被告人梁艾明因宅基地问题与被害人张某21发生纠纷并滚打在一起,被人拉开后,张某21突然倒地,经抢救无效死亡。经太原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张某21系轻微外力及情绪激动诱发冠心病急性发作死亡。在审理过程中,被害人张某21的亲属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经本院主持调解,现被告人梁艾明与被害人张某21的亲属已就民事部分达成赔偿协议,并履行,且得到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另查明,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告人梁艾明所居住地的司法局发出委托调查函,就被告人的居所情况、家庭和社会关系、一贯表现、犯罪行为的后果和影响、居住地村(居)民委员会、拟禁止的事项等进行调查了解,并对被告人是否适用社区矫正形成评估意见。被告人梁艾明居住地的司法局评估同意对其适用社区矫正。上述事实,被告人梁艾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诉机关提交,经法庭质证、认证的牛某报案材料、公安机关询问证人牛某、张某22、武某、韩某、梁某1、梁某2、梁某3、王某、高某笔录、公安机关讯问被告人梁艾明笔录、视听资料、清徐县公安局清勘[2013]50012号《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梁艾明过失致人死亡案现场照片、现场方位图一张、现场平面示意图一张、太原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并)公(法)鉴(尸)字[2013]029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附尸体检验照片34张、山西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2013]病鉴字第36号《山西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被告人梁艾明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被告人的辩护人提供如下证据:1、清徐县人民法院(2009)清民初字第1002号《民事判决书》;2、抢救以及死亡之后需要的日常用品的票据8张;3、调解协议、调解书、谅解书、收条;上述证据经法庭质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梁艾明明知被害人张某21有心脏疾病,应当预见与其争吵滚打可能发生致被害人诱发心脏疾病发作的结果,仍然因宅基地问题与被害人发生争吵,继而滚打在一起,致张某21因轻微外力及情绪激动诱发冠心病急性发作死亡的结果,其行为侵犯了被害人的人身权利,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应予刑罚。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梁艾明在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梁艾明就民事部分与被害人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履行,且得到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关于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梁艾明与被害人发生肢体冲突较为轻微,且其无法预见被害人被梯子砸住的情况,应当认定情节较轻,在三年以下量刑的意见,根据太原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鉴定意见张某21系轻微外力及情绪激动诱发冠心病急性发作死亡,被告人及其辩护人也无其他证据能够证明被害人张某21死亡与梯子有关,故该项辩护意见不予支持。关于辩护人提出的被害人存在过错、被告人梁艾明有赔偿情节、谅解情节等辩护意见,在量刑时予以考虑。综上,被告人梁艾明系自首并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确有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其所居住的社区亦愿意对其进行社区矫正,可以对被告人梁艾明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梁艾明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张润萍人民陪审员 牛清姣人民陪审员 焦瑞萍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冀婷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