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长汽开执字第39号

裁判日期: 2013-10-16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矫继钢与魏子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矫继钢,魏子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长汽开执字第39号申请执行人:矫继钢,汉族,无职业,住所地:吉林省德惠市大青咀镇兴盛村。被执行人:魏子龙,汉族,住长春汽车产业开发区。上列当事人因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被执行人魏子龙未能按(2012)长汽开民初字第503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魏子龙银行存款5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执行员  张少杰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武庆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