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临刑初字第138号
裁判日期: 2013-10-16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黄某信、刘某琴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桂林市临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信,刘某琴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临桂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临刑初字第138号公诉机关临桂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信。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3年3月5日被临桂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9日被逮捕。被告人刘某琴。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3年3月5日被临桂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9日被逮捕。辩护人龙春良,广西春良律师事务所律师。临桂县人民检察院以临检刑诉(2013)1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信、刘某琴犯诈骗罪,于2013年7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临桂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秦明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信、刘某琴及辩护人龙春良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己审理终结。临桂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至2013年3月期间,被告人黄某信、刘某琴到临桂县从事迷信活动,并在临桂县临桂镇出租房内居住及从事迷信活动。在此期间,被告人黄某信、刘某琴利用查名改名、续十殿魂、接信息、做法事等迷信方法,以帮他人消灾、治病及收徒弟为由,骗取被害人肖某人民币24788元、骗取被害人莫某人民币36000余元、骗取被害人秦某乙人民币1000余元、骗取被害人谭某人民币10052元、骗取被害人吴某人民币1080元、骗取被害人张某人民币4023元。上述金额共计人民币76943元。对指控的上述事实,检察机关当庭出示并宣读了被害人的陈述、现场勘查笔录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某信、刘某琴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迷信诈骗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第三款之规定,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二被告人作用相当,不宜区分主从犯,均是主犯,应当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请依法判处。被告人黄某信对公诉机关指控的其犯诈骗罪的罪名无异议。但其辩称其不会续十殿魂、接信息、做法事等,其只会改名字,徒弟是其收的,收徒弟的钱,其收了后给了刘某琴。请求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琴对公诉机关指控的其犯诈骗罪的罪名无异议。但认为其不会查改名字,黄某信虽然将钱交给其管理,但黄某信收徒弟时,其不清楚,其是之后才知道的。请求从轻处罚。其辩护人龙春良认为:1、被告人刘某琴虽然与黄某信共同居住、生活,但是刘某琴不懂取名、改名,没有证据证实她参与了要求肖某、莫某、秦某甲(谭某之女)拜黄某信为师的事实,黄某信收她们为徒与刘某琴没有关系;2、被告人刘某琴对吴某被骗1080元不应承担责任,诈骗吴某,刘某琴不在家,是黄某信个人行为;3、刘某琴对其以及由其介绍刘某利用续十殿魂、接信息、做法事等迷信方法骗取被害人肖某、莫某、秦某乙、谭某数额应该是肖某4788元、莫某4788元、秦某乙1108元、谭某2000元,总计人民币11684元。4、从共同犯罪看,黄某信帮人取名字、收徒弟,是其个人行为,刘某琴不懂得,黄某信收钱后交给刘某琴,不能简单的认为用于共同生活就是共同故意。5、被告人刘某琴是初犯,诈骗的数额是10000多元,请求对刘某琴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经审理查明:2011年至2013年3月期间,被告人黄某信与刘某琴到临桂县从事迷信活动。在此期间,被告人黄某信以会“测名字、改名字、取名字”,被告人刘某琴以会利用“查水碗”、“请神”等封建迷信的方法,均可知人凶吉、是否有病,能消灾、辟邪等为名骗取了肖某、莫开某、谭某等人的信任,共同利用查名、改名、续十殿魂、接信息、做法事及以教肖某、莫开某、秦某甲(谭某之女)取名字、改名字等封建迷信的方法收取学费等,骗取肖某、莫开某、谭某、秦某乙、吴某、张某共计人民币76943元等。其具体犯罪事实如下:一、骗取被害人肖某人民币24788元。其中,二被告人以收肖某测名、改名等封建迷信的方法收取学费为由,骗取肖某人民币20000元;以刘某琴帮肖某续十殿魂为名,骗取肖某人民币1080元;刘某琴带肖某到金秀县叫刘某琴的父亲帮肖某接信息为名,骗取肖某人民币3708元。二、骗取被害人莫某人民币36000余元。其中,二被告人以收莫某(又名莫开某)测名、改名等封建迷信的方法收取学费为由,骗取莫某人民币25000元;帮莫某及儿子、女儿、老公改名字消灾为名,骗取莫某人民币660元;帮莫某治病为名,骗取莫某人民币4000余元;刘某琴帮莫某续十殿魂为名,骗取莫某人民币2847元;刘某琴带莫某到金秀县叫刘某琴的父亲帮莫某接信息为名,骗取莫某人民币3708元。三、骗取秦某乙人民币1000元。刘某琴带秦某乙到金秀县叫刘某琴的父亲帮秦某乙接信息为名,骗取人民币1000元。四、骗取被害人谭某人民币10052元。二被告人以教被害人谭某的女儿秦某甲测名字、改名字等封建迷信的方法为名收取学费,骗取谭某人民币8000元;刘某琴以利用“查水碗”的方式帮谭某的外孙女治疗全身起颗痒症为名,骗取谭某人民币2052元。五、帮吴某及其老婆、女儿改名字,骗取吴某人民币1080元。六、利用请神仙等做法事帮张某的儿子张某杰治疗××为名,骗取张某人民币4023元。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一、被告人黄某信、刘某琴的户籍证明,证实二被告人的年龄及身份情况。二、临桂县二塘派出所出具受案登记表、受案回执、立案决定书等书证,证实肖某于2012年3月5日向临桂县公安局二塘派出所报案称:“2012年5月至2013年1月期间,其在临桂县金水路自来水公司宿舍楼二楼,被黄某信、刘某琴以交封建迷信(取名字、改名字、查名字、择日、手相、八字、婚配、运气、事业、祖坟、香火、房屋等)方法收取学费的方式多次诈骗其人民币25000元”;张某于2013年3月15日向临桂县公安局二塘派出所报案称,其于“2011年4月底在广西临桂县临桂镇洪湖园居民区被一女两男以做法收魂、改名字等迷信方式骗取人民币4400余元”。临桂县二塘派出所在办理黄某信、刘某琴利用封建迷信诈骗一案中,分别于2013年3月7日,发现秦某乙被骗取人民币4000余元;于2013年3月8日发现莫某被骗取人民币40000余元;于2013年3月22日发现谭某被骗取人民币12000元。三、临桂县二塘派出所出具的抓获经过,证实公安机关在二被告人租住的临桂县金水路自来水公司宿舍楼,将二被告人抓获等到案情况。四、临桂县公安局二塘派出所制作的扣押清单,证实公安机关从被告人黄某信及刘某琴的住处,缴获自编书本、广告书刊、广告字条、自制书本、记事本、记事薄等物证。五、物证:自编书本、广告书刊、广告字条、自制书本、记事本、记事薄等,证实黄某信及刘某琴宣传其二人从事查名改名、续十殿魂、接信息、做法事等封建迷信方法,可帮人消灾、治病、避邪等内容及收费情况。六、临桂县公安局二塘派出所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方位示意图及现场照片,证实案发的位置及现场状况。七、被害人肖某的陈述,证实2011年夏天,其在临桂县临桂镇步行街开酸店认识黄某信,黄某信是帮人看风水和取名字的,他叫其跟他学这一行。之后,黄某信叫其去他家玩,他家中还有一个女子叫刘某琴,黄某信讲是他老婆。后来,他们两夫妻都劝其学这一行。刘某琴还讲其属木,学这一行容易,她查过很多人,别人学这个不适合。于是其就答应跟他们学,他们夫妻讲学费是25000元,学的内容包括(取名、查名、改名、择日、手相、八字、婚配、运气、事业、祖坟、香火、房屋、改灾难)等。2012年9月份,其和莫开某一起去他们家中,莫开某也学这一行,当天在他们家中,其和莫开某每人交了5000元给黄某信,交钱时有其和黄某信、刘某琴、莫开某、秦某甲五个人在场。其当时不知道这些事是真还是假,学起来不认真。黄某信讲其不定心学这一行,于是叫其去接信息,一年可以接一次,接信息要打3600元封包给刘某琴的父亲,另外还打108元的封包给刘某琴。于是由刘某琴带其和莫开某、秦某乙四人一起去金秀县刘某琴的家里面是刘某琴的父亲帮接的信息。之后回来,黄某信又教其取名字和改名字,刘某琴叫其练习查自己的阴阳,刘某琴讲其的灵魂跑了,魂不在身上,必须马上赎魂,如果灵魂跑久了就没办法救回来,人就会慢慢的病死,刘某琴讲要收1080元,她帮其把魂赎回来。其就给了1080元给刘某琴,其和黄某信、刘某琴都在场。过了几天莫开某也练习查阴阳,刘某琴又讲莫开某的灵魂跑了,也要了莫开某1080元。一直到2012年12月份,黄某信叫其再交了10000元,这次交钱其和莫开某和黄某信、刘某琴四个人在场,同时莫开某也交了10000元给黄某信。之后,黄某信再次叫其交10000元,其没有那么多钱就交了5000元,还欠5000元,写了欠条,交钱时其和莫开某和黄某信、刘某琴在。另外,其开酸店的时候,黄某信讲其酸店生意不好,帮其在店里安了一对小狮子,收了其1000元。其还知道莫开某请刘某琴收了3次魂,花了3000多元,莫开某的老公也叫刘某琴收了一次魂,花了1080元。黄某信还经常帮别人看病收钱,莫开某就吃了黄某信的很多药,交了很多钱。八、被害人莫某的陈述,证实莫某又名莫开某。2012年6月份,谭某听其有××,便跟其讲认识一个利用迷信的方式看病的高手。之后其跟谭某去那个迷信高手家,迷信高手黄某信跟他老婆刘某琴都在家中,并一起在他家中吃饭,之后,黄某信就指着墙上写的好多治病广告称:肝癌、喉癌、子宫癌等,说他都能治好。后来黄某信又对其两个名字(莫开某和莫某)测了一下,讲两个名字都是“凶”,这是其得××因。后黄某信帮其改了一个名字,收了360元,另外,还讲其儿子的名字的阴阳没开好,叫其将儿子的名字换去,花去360元。黄某信的老婆还主动利用迷信的方式:一碗水、一碗米查其的祖坟、香火。刘某琴查完后讲,其的病是因其家太公祖坟上的泥土被别人铲了一铲。第二天其又去黄某信家,黄某信叫其跟他学利用迷信方式给别人治病、改名字。费用包括给其治好病和拜师傅费用共36000元。黄某信还讲刘某琴懂查信息,是请天上的老师们下来解答的,黄某信还叫刘某琴给其查信息,查完信息后,刘某琴讲其蚂蝗肝有问题,这种病只能算出来,医院检查不出来。后来黄某信同意25000元包括治病和拜师傅费用。其就向黄某信拜师傅,先交了5000元给黄某信,学了一个月,其又拿了10000元与肖某一起去黄某信那里交钱。2013年1月19日,其最后一次交了10000元给黄某信,这次交钱只有黄某信和刘某琴在场。另外黄某信帮其拿药治病,共收了4800元。刘某琴帮其赎过三次魂,帮其老公赎过一次魂,共收了2847元。后来,黄某信和刘某琴讲要学好这一行和治好其的病还要接信息,刘某琴讲接信息就是喊天上的观音菩萨、张天师、王母等神仙下凡来跟着其,帮其消灾。她讲接信息要去她老家金秀县,之后2012年9月农历初九日,刘某琴带其和肖某、秦某乙去金秀县刘某琴的老家,让刘某琴的父亲给其接信息,花了3600元。九、被害人谭某的陈述,证实其认识黄某信与刘某琴,他们自称是夫妻,认识有一年多,其介绍女儿秦某甲跟这对夫妻学测名字。除了测名字外,这对夫妻还帮人看病,其还介绍莫开某去看病。后来莫开某还去跟这对夫妻学测名字。其听莫开某讲其给了25000元学测名字。其想让女儿秦某甲也去学测名字,黄某信讲要20000元,其讲其只有10000元,黄某信就同意了10000元,剩下的钱以后再给,其就帮秦某甲给了10000元学费给刘某琴夫妻。刘某琴夫妻还帮其外孙女做了个法事,花了2000元。十、被害人秦某乙的陈述,称2011年底其母亲谭某认识了一个帮别人测名字、取名、改名的阿姨,名叫刘某琴,和她一起住的叫黄某信。2012年农历九月初九,其与肖某、莫开某一起去金秀县刘某琴的老家,让刘某琴的父亲给其接信息,因其没有钱了,其总共打了2020元封包,另外,做法事,刘某琴的父亲帮代买了水果、鸡等物品,莫开某、肖某与其三人平分,每人出了247元,实际共花了2267元。十一、被害人张某的陈述,证实一对夫妻及一个老人以帮其儿子张某杰治病为名,帮其家安个香火收了999元,帮房子做法驱邪收了999元,帮其儿子安魂收了666元,架保命桥收了999元,帮其儿子改名收了360元,共计4023元。十二、被害人吴某的陈述,证实2012年4月26日下午,其通过肖某的介绍,去黄某信家,被黄某信以吴某及其老婆的名字合不来、女儿名字不好需该名字为由,骗取吴某1080元。十三、证人秦某甲的证言,证实2011年下半年,其母亲谭某带其认识黄某信与刘某琴,当时其没有事情做,其母亲谭某叫其拜黄某信为师傅学改名字,从那时起,其常去黄某信和刘某琴的住处学测名字、改名字和取名字,因其学不会,之后就去的少了。还听其母亲讲要20000元学徒费给黄某信,具体交了多少不清楚。十四、证人刘某的证言,证实2012年下半年,日期记不清了,其女儿刘某琴带了三个女人到其家中,叫其做法事帮她们解难,于是其就摆出一碗米,她们各自放了一个红包在米上,做完法事,其女儿就和她们就一起离开了。过了几天封包才开的,里面共有300元左右。2011年上半年的一天,其女儿还叫其与黄某信三人一起去临桂县一家人中,帮人做法事解了难。十五、被告人黄某信在公安机关的供述,称自2009年下半年开始,其与被告人刘某琴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没有办理结婚证,分别在桂林市区和临桂县金山菜市、桂康新城租房住过。2012年2月至今,到金水路自来水公司2楼-0636号租房居住至今。其与刘某琴同居期间的生活来源于其帮别人测名字、取名字、改名字,刘某琴通过帮别人用“阴间信息”(如:以十殿魂、山头鬼、三八鬼、接灶王等),辟邪、消灾、治病收取费用赚钱,这些情况都记录在刘某琴的一本黑色外壳的记事薄里面。其除改名等外,其他用“阴间信息”由刘某琴做,两人是以夫妻名义生活,不分彼此,所得的钱全部由刘某琴保管,所得的鸡等物品一起吃去、用去了。为帮别人取名字,其自己制作了两本阴阳字典,测名字、取名字就是根据阴阳字典上面的规定的规律测出别人名字的“凶吉”,如果名字是“凶”,就帮别人改一个“吉”的名字,就可以逢凶化吉。测名字是不收费的,取名字、改名字收费一个888元-1888元不等。其与刘某琴房间里的《存法本》,是刘某琴请“师傅”,做“阴间信息”用的书,帮别人做好“阴间信息”就可以帮别人避灾、治病、逢凶化吉,收费的方式就是黑壳记事薄上写的,如:安香火999元,拦路鬼666元等。其后来还收了三个徒弟学测名字、改名字等,收了莫开某25000元,肖某20000元,收了秦某甲8000元。2010年10月份,其和刘某琴在金山市场摆摊宣传测名、改名、取名时,看见肖某又瘦又黑。肖某就拿她的名字叫其帮测,其帮肖某测了名字后,肖某请其帮改了一个名字,收费88元。过了一段时间,肖某的脸色稍微好转了,当时肖某在步行街开的酸店生意好点了,肖某就相信其,然后其帮肖某在她的酸店里安了一对小狮子,收费1000元。2011年和2012年,其叫肖某跟其学测名、改名等。2012年5月,其打电话给肖某,叫她到其家里看一下,当时其已搬到临桂县金水路自来水公司二楼住,肖某到其家中以后,其和刘某琴就劝她学测名字、取名、改名这一行,学费分三次交,共交25000元,第一次交了5000元,学完第一阶段,然后学第二阶段交10000元,再学第三阶段交10000元。莫开某是谭某介绍认识的,2012年6月,谭某看见莫开某消瘦,就把莫开某叫到其的住处吃饭,吃完饭以后,其就帮莫开某测了两个名字,当时没有帮她改名字,过了几天,帮她改了个名字,收了她360元,之后一段时间莫开某分别帮她的儿子、女儿、老公都改过名字,收费分别是每个100元,改过名字后,莫开某慢慢的觉得能跟其学测名、改名、取名有好处,就决定跟其学这一行。2012年7月初九(农历),其和莫开某、肖某商量好这一天拜师傅。肖某和莫开某各交了5000元给其,然后拜其为师傅学习测名字、改名、取名。这段时间内,刘某琴还通过查“水碗饭”(请神仙帮查看一下),肖某、莫开某能不能学会做好事,学会“水碗饭”这一行,秦某乙的女儿通过刘某琴的查“水碗饭”治好了。肖某、莫开某相信了查“水碗饭”的事,想学,其讲要本人身上带有“水碗”信息才学得会。之后刘某琴帮肖某、莫开某、秦某乙三个查了信息,其就告诉莫开某、肖某、秦某乙要去刘某琴的老家金秀县找刘某琴的父亲接信息,接信息要带4000元,分两步走,第一步是架保命桥,如果愿意做就打2000元钱给刘某琴的父亲,第二步叫刘某琴的父亲帮她们三个看看能不能做“水碗”这个好事,有不有信息再交1600元。9月初九这天她们三个和刘某琴去了金秀县刘某琴的老家。接完信息回来后,继续跟其学测名、改名。在这期间,刘某琴发现莫开某、肖某的魂跑了,是通过查“水碗”发现的,然后刘某琴帮莫开某、肖某分别续过“十殿魂”,分别收取莫开某、肖某封包1080元,后来莫开某的“十殿魂”续不回来,又续了两次,但后两次收钱较少了。到了2012年农历10月,莫开某、肖某学了第一阶段,进入第二阶段,莫开某、肖某又交了10000元。2012年农历11月进入第三阶段,莫开某交了10000元,肖某交了5000元。其还帮莫开某治过××、大便硬结、腰腿痛等,大约收了她4000元左右。其收秦某甲做徒弟,是其与谭某的秘密,谭某交了8000元钱学费给其,叫其交秦某甲学测名、改名等。另外刘某琴帮谭某的外孙女利用查“水碗”的方式治过全身颗痒症,收了2052元等,并且在黑色外壳记事薄里,刘某琴有记录。2012年5月,肖某带吴某来找其,吴某老婆不见了,其帮吴某及老婆、女儿三人改了名字,收了其1080元。2011年4月27日,黑色记事薄里刘某琴记录的,是帮张某杰治疗××,当时是请刘某琴父亲做法事来治的,安香火收999元,房子被人弄法收了999元,安花魂收了666元,架保命桥收了999元,改名字收了360元,共收了4023元。十六、被告人刘某琴在公安机关的供述,称其与黄某信于自2008年开始同居,一直在外租房子共同生活。2012年其与黄某信在临桂县自来水公司职工宿舍居住。黄某信教她帮别人取名字、改名。其学会了,其自己还学接信息,接信息就是请观世音菩萨、王母娘娘、张天师等神仙下凡帮忙,除掉灾难。徒弟是黄某信收的,收到的徒弟在其与黄某信租的房子里教的。黄某信收了莫开某、秦某甲、肖某三个徒弟,教她们测名字、改名字、取名字,收取她们的学费,其中秦某甲学的不好,很少来。其通过“查水碗”的方式帮别人查看“阴间信息”,如果查出来有灾难、病痛,其就讲给她们听,需要做续十殿魂、架保命桥、安花魂、安香火等(改名是黄某信做)的方式帮别人消灾避邪、治病痛,然后收费。其知道莫开某交了25000元,听黄某信讲肖某交了20000元等,收徒弟的钱都是其保管,这些钱用在其和黄某信共同的生活上去了,具体多少,记不清楚了。“查水碗”就是用一个碗,里面装有水、旁边还有米,就是通过水与米的变化,请观音菩萨、王母娘娘、张天师等神仙下凡帮忙查看别人的信息,这些信息有灾难在里面,其就通过架保命桥、续十殿魂、改名(由黄某信做)的方式帮助别人消除灾难。其帮莫开某、肖某、秦某乙等人做过“查水碗”信息,通过帮她们三人查信息发现莫开某、肖某的十殿魂跑了,还帮她们两人做过续十殿魂。其还和莫开某、肖某、秦某乙三个人讲“查水碗”是帮人的,若想学的话,要看有没有学这行的信息,需要去其老家(金秀县孟村屯)找其的父亲接信息。接信息要打3600元的封包给接信息的人,是黄某信和莫开某、肖某、秦某乙三个人讲好接信息要3600元的封包。2012年9月农历的一天,其就带莫开某、肖某、秦某乙三人到其老家去接信息。莫开某、肖某每人都交了3600元,本来秦某乙也要交3600元,因为她没有钱,只交了1000元。接完信息后,莫开某、肖某、秦某乙每人还打了108元的封包给其。其还帮莫开某续过三次十殿魂,第一次给了1080元,后面两次给多少钱记不清了,帮莫开某看过病,收了多少钱记不清了。其还帮肖某续过一次十殿魂,也收了1080元。2011年4月27日,其和黄某信带其父亲到张某杰家中,帮张某杰做法事,笔记本上记录了帮“安香火999元,房子被人弄法999元,安花魂666元,架保命桥、改名360元等,共4023元”。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信与刘某琴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封建迷信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第三款的规定,应当按诈骗罪定罪量刑。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案中,被告人黄某信与刘某琴共同生活,并在其共同租住的房屋内,利用其各自的封建迷信方法,共同骗取他人钱财后用于共同生活,其双方均明知对方实施封建迷信方法骗取他人钱财而相互予以认可及协助,二被告人的行为符合共同犯罪的构成要件,应当以共同诈骗定罪量刑,且均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根据本案案情,被告人刘某琴在共同诈骗过程中作用相对较小,可酌情从轻处罚。鉴于二被告人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如实供述上述诈骗的犯罪事实,可依法从轻处罚。对公诉机关提出,二被告人系共同犯罪,且不宜区分主从犯,应当以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二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酌情从轻处罚的公诉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对辩护人龙春良提出,被告人刘某琴系初犯,归案后如实供述,请求对被告人刘某琴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对二被告人请求从轻处罚的辩解意见,本院均予以采纳。对公诉机关的公诉意见,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被告人的辩解意见,除上述本院予以采纳的意见外的其余意见,与本院查明的事实及法律规定不符,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第三款、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黄某信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3月5日起至2018年3月4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限于判决生效后5日内交纳);二、被告人刘某琴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3月5日起至2017年3月4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限于判决生效后5日内交纳);三、责令被告人黄某信、刘某琴退出赃款人民币七万六千九百四十三元,其中退赔给被害人莫某妹人民币三万六千元,退赔给被害人肖某弟人民币二万四千七百八十八元,退赔给被害人谭某旺人民币一万零五十二元,退赔给被害人秦某玉人民币一千元,退赔给被害人吴某森人民币一千零八十元,退赔给被害人张某广人民币四千零二十三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唐 妍人民陪审员 唐振国人民陪审员 黄日波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欧阳翔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