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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未民一初字第01500号

裁判日期: 2013-10-16

公开日期: 2014-10-16

案件名称

张秀华与党胜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秀华,党胜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未民一初字第01500号原告张秀华,女,1970年12月5日出生,汉族,无业,。被告党胜利,男,西北有色金属研究院职工,其他身份信息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秀华诉被告党胜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新泉于2013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秀华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秀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50元(原告已预交),现由本院退还原告525元,余525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杨宁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宋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