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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咸秦民执字第00479-2号

裁判日期: 2013-10-16

公开日期: 2014-09-26

案件名称

乔瑞亭与毕丽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乔瑞亭,毕丽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乔瑞亭申请执行毕丽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咸秦民执字第00479-2号申请执行人乔瑞亭,男,1939年6月11日生。被执行人毕丽云,女,1956年5月8日生。乔瑞亭申请执行毕丽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生效的(2013)咸民终字第00464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毕丽云在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偿还申请执行人乔瑞亭305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563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366元。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3)咸秦民执字第00479号案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贺轶材审 判 员  王同文代理审判员  胥保良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朱振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