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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宝民执字第00260号

裁判日期: 2013-10-16

公开日期: 2014-08-11

案件名称

原告高小军与被告延安易通资源人力开发有限公司、延长油田股份公司川口采油厂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小军,陕西易通人力资源开发有限公司,延长油田股份公司川口采油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宝民执字第00260号申请执行人高小军,男,汉族,无业,现住宝塔区人大家属院。被执行人陕西易通人力资源开发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延长油田股份公司川口采油厂。高小军申请执行陕西易通人力资源开发有限公司、延长油田股份公司川口采油厂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延劳仲案字第(2012)148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申请人于2013年9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3年9月2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传票,后申请执行人高小军与被执行人陕西易通人力资源开发有限公司、延长油田股份公司川口采油厂在我院督促下双方协商解决,申请人高小军与2013年9月10向本院出具了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的相关证明材料,本院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执行费70元陕西易通人力资源开发有限公司自愿承担,现该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延劳仲案字(2012)148号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钟延生审 判 员  贾虎平代理审判员  淮文杰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任 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