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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万法民初字第02113号

裁判日期: 2013-10-16

公开日期: 2014-12-11

案件名称

廖崇卫与重庆市万州区高粱镇人民政府生命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崇卫,重庆市万州区高粱镇人民政府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万法民初字第02113号原告廖崇卫,男,汉族。委托代理人魏恩芝,女,汉族。被告重庆市万州区高粱镇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王显明,镇长。委托代理人万启国,重庆君之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唐家志,重庆市万州区高粱镇人民政府农业服务中心主任。委托代理人左金海,重庆市万州区高粱镇司法所所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廖崇卫与被告重庆市万州区高粱镇人民政府生命权纠纷一案中,现原告廖崇卫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廖崇卫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廖崇卫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26元,减半收取1513元,经本院批准予以免交。审 判 长  黄 亮人民陪审员  王万琼人们审判员唐厚琴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吴红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