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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安汉执字第00188号

裁判日期: 2013-10-16

公开日期: 2014-12-11

案件名称

王林勤与张同波健康权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林勤,张同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安汉执字第00188号申请执行人王林勤,女,出生于1973年5月20日,汉族,安康市汉滨区人,住址略。被执行人张同波,男,出生于1987年7月5日,汉族,安康市汉滨区人,住址略。本院在执行王林勤申请执行张同波健康权纠纷一案中,依据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安汉民初字第0198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8月16日向被执行人张同波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张同波赔偿王林勤13064.10元,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381.50元,执行费95元。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被执行人张同波当即交纳案件款1000元,并承诺剩余部分于2014年2月16日前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对此表示同意,并同意终结本案执行。如被执行人不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人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安汉执字第00188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杜 涛代理审判员 梁 超人民陪审员 曾德芳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张 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