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衡桃民二初字第152号
裁判日期: 2013-10-16
公开日期: 2014-09-15
案件名称
(2013)民二152号电信合同民事判决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衡水市分公司,衡水市开发区芳杰网吧
案由
电信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衡桃民二初字第152号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衡水市分公司。委托代理人刘锡泉,男,1977年4月10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工。被告衡水市开发区芳杰网吧。、胜利西路北。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衡水市分公司诉被告衡水市开发区芳杰网吧电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刘锡泉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衡水市开发区芳杰网吧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衡水市分公司诉称,被告衡水市开发区芳杰网吧于2009年2月至2013年6月期间,使用原告光纤031800106392,共拖欠原告电信费用21999.4元,违约金50484.97元,我公司多次催要,被告仍未给付,为维护我公司的合法权益,请求判令被告给付光纤使用费21999.4元,违约金50484.97元,并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庭审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要求被告支付2009年2月至2013年6月的网络使用费19599.4元、违约金36596.3元。被告衡水市开发区芳杰网吧经本院依法送达原告起诉状副本后未答辩。根据原告诉求,合议庭确定本案调查的焦点问题是,原告要求被告给付网络使用费19599.4元、违约金36596.3元有无事实及法律依据。原告围绕焦点提交的证据有:证据一,被告衡水市开发区芳杰网吧在工商行政管理局的注册信息及变更登记申请书各一份,用于证明被告的性质为个人独资企业。证据二,业务受理记录、欠费清单截屏、缴费记录截屏、被告欠费记录表及2013年7月23日交纳通信服务费4800元的发票复印件。用于证明被告使用031800106392光纤并拖欠网络使用费的事实。证据三,《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三十五条,用于证明原告收取违约金的法律依据。合议庭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一加盖了衡水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档案查询专用章,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均应予认定。证据二的欠费记录表、发票、业务受理记录、欠费清单截屏、缴费记录截屏之间能够相互印证,形成证据链条,故亦应予确认。证据三为现行有效法规,予以确认。经审理查明,被告衡水市开发区芳杰网吧系个人独资企业,设立日期为2003年3月27日,原法定代表人(投资人)刘子华,2007年12月28日,法定代表人(投资人)变更为黄理慧。被告自2004年10月12日向原告申请安装了号码为031800106392的光纤网并使用至今。2009年2月,被告开始拖欠原告网络服务费,截止到2013年3月,共拖欠21999.4元。原告于2013年4月对被告进行停机处理,被告补交了网络服务费4800元,原告恢复了被告的网络使用。现原告要求被告支付2009年8月至2013年6月的网络服务费19599.4元并承担违约金36596.3元。上述事实有原告诉状、庭审笔录及原告提交的证据在卷为据。本院认为,被告申请并使用原告提供的光纤网络,双方形成电信服务合同关系。电信服务合同系电信营运公司向电信用户提供语言和文字通讯、网络以及上述服务相关的服务,用户向电信营运公司支付费用的双务有偿合同,其载体有业务受理单、变更登记单、缴费单等书面文件。原告履行了为被告提供网络服务的合同义务,被告理应按照约定及时、足额地向原告支付网络服务费,原告提交的业务受理记录、欠费清单截屏、缴费记录截屏、欠费记录表及被告交费发票复印件,能够证实被告使用原告光纤网并拖欠网络使用费的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三十五条:用户逾期不交纳电信费用的,电信业务经营者有权要求补交电信费用,并可以按照所欠费用每日加收千分之三的违约金。现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拖欠的网络使用费19599.4元并按拖欠费用每日加收千分之三的违约金,合法有据,应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被告衡水市开发区芳杰网吧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衡水市分公司网络服务费19599.4元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逾期付款违约金自2009年8月起按所欠费用的日千分之三计算至欠费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05元由被告衡水市开发区芳杰网吧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杜会君审 判 员 崔舒文人民陪审员 谢秀清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柳 川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