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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杭富民初字第1657号

裁判日期: 2013-10-16

公开日期: 2014-06-09

案件名称

杨某与梁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梁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富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富民初字第1657号原告:杨某。被告:梁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与被告梁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于2013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杨某申请撤诉,是其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且经本院审查,该撤诉行为不损害国家、集体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审 判 长  傅红盛代理审判员  颜燕香人民陪审员  孙军涛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六日代书 记员  李 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