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隆民初字第1867号
裁判日期: 2013-10-16
公开日期: 2015-01-12
案件名称
原告隆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汤头沟信用社与代廷宽、潘浩、王赫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隆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汤头沟信用社,代廷宽,潘浩,王赫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隆民初字第1867号原告隆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汤头沟信用社,住所地隆化县汤头沟镇。负责人王国栋,主任被告代廷宽,男,1965年8月20日出生,满族,农民,住隆化县汤头沟镇河洛营村,身份证号:×××。被告潘浩,市民,住隆化县。被告王赫,市民,住隆化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隆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汤头沟信用社与被告代廷宽、潘浩、王赫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隆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汤头沟信用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德礼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原文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