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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镇经商初字第0340号

裁判日期: 2013-10-16

公开日期: 2014-06-30

案件名称

江苏中技桩业有限公司与南通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中技桩业有限公司,南通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分公司,南通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镇经商初字第0340号原告江苏中技桩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晓强,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易正街、王凯旋,江苏和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通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分公司。法定代表人刑光忠,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南通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向阳,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中技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通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分公司、南通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江苏中技桩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807元,由原告江苏中技桩业有限公司负担。(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张 浒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姚兆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