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巢民一初字第03033号
裁判日期: 2013-10-16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汤某某诉江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巢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巢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汤某某,江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巢民一初字第03033号原告:汤某某被告:江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汤某某诉被告江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汤某某于2013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汤某某的撤诉理由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汤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汤某某承担。审判员 周 伟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孙东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