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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巢民一初字第03033号

裁判日期: 2013-10-16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汤某某诉江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巢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巢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汤某某,江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巢民一初字第03033号原告:汤某某被告:江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汤某某诉被告江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汤某某于2013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汤某某的撤诉理由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汤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汤某某承担。审判员 周 伟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孙东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