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嘉民一初字第270号
裁判日期: 2013-10-16
公开日期: 2014-03-28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2013)嘉民一初字第270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湖南省嘉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嘉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嘉禾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嘉民一初字第270号原告李某某。被告王某某。原告李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13年9月16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曾祥文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10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某、被告王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某某诉称,2001年3月,原、被告人经介绍相识后结婚。2001年10月生育男孩李某兴。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感情一直不好。特别是2010年6月,被告因赌博欠下赌债12万元左右,在被告保证不赌博的前提下,原告于2011年6月帮原告还清了赌债,盼原告重新做人。但2011年6月底被告又欠赌债3.6万元,原告在被告签下协议的前提下,又帮被告还清了赌债。但被告仍赌性不改。经过这些年的折腾,原、被告感情已彻底破裂。请求法院:1、判决原、被告离婚;2、婚生小孩李某兴由原告抚养;3、共同财产依原、被告2011年所签协议分割。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原告向本院提供了如下证据:1、结婚证复印件。拟证明原、被告于2001年3月20日结婚,系合法夫妻。2、2011年7月18日原、被告协议书复印件。拟证明原、被告约定被告如果再打牌则原、被告离婚。被告王某某辩称,被告以前打过牌属实,还清债务后只是偶尔打牌,从今年10月7日后就没有打过牌了,现已改正,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并未破裂,为了小孩的健康成长,被告不愿离婚。在举证期限内,被告未向本院提供证据。经本院组织原、被告进行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1、2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根据原告的举证、被告的质证及本院的认证,结合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的情况,本院确认如下案件事实: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2001年3月20日在嘉禾县人民政府婚姻登记机关自愿登记结婚。婚后感情较好。原、被告于2001年10月6日生育一男孩,取名李某兴,现随原、被告共同生活。近几年来,因被告打牌下欠一些债务,经规劝,被告仍未改正打牌的不良习惯。2011年7月18日原、被告共同签订了一份协议书,约定被告不得找任何理由打牌和买六合彩,否则原、被告自愿解除婚姻关系,之后,被告仍有打牌的现象。在诉讼过程中,被告表示现在已经改正了打牌的习惯,以后保证坚决不打牌,不愿意离婚。原、被告除一些日常生活用品外无其他共同财产。原告主张借给被告姐姐王洪英17万元,向原告的父亲李国玉借款7万元、向原告的大哥李土生借款5万元、向原告的三哥李建生借款5万元,被告称以上原告经手的债权债务听原告讲过,但自己未经手,也不知道具体金额。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因双方意见分岐较大,调解未成。本院认为,夫妻关系的存续应以感情为基础。本案原、被告婚前基础、婚生感情较好。近几年来因被告打牌影响家庭经济,导致双方产生矛盾,但双方并无原则性问题,只要双方加强交流,多沟通,有和好的可能。同时原告也未提供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相关证据。故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李某某的离婚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曾祥文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 芸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