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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河民初字第863号

裁判日期: 2013-10-16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栾某与程某、凌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栾某,程某,凌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河民初字第863号原告:栾某,男,汉族,现住河口区仙河镇。委托代理人:赵永涛,山东正义之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程某,男,汉族,现住河口区仙河镇。被告:凌某,男,汉族,现住河口区仙河镇。两被告委托代理人:李广和,东营市河口区孤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栾某与被告程某、凌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栾某于2013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栾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栾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栾某负担。审判员  徐秀红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蔡宝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