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河民初字第863号
裁判日期: 2013-10-16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栾某与程某、凌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栾某,程某,凌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河民初字第863号原告:栾某,男,汉族,现住河口区仙河镇。委托代理人:赵永涛,山东正义之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程某,男,汉族,现住河口区仙河镇。被告:凌某,男,汉族,现住河口区仙河镇。两被告委托代理人:李广和,东营市河口区孤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栾某与被告程某、凌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栾某于2013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栾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栾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栾某负担。审判员 徐秀红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蔡宝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