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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金执字第1360-1号

裁判日期: 2013-10-16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李鑫与中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储蓄存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李鑫;中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案由

储蓄存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金执字第1360-1号申请执行人李鑫。被执行人中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中牟县。法定代表人丁继红,理事长。李鑫申请执行中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区信用社储蓄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作出的(2013)金执字第1360号执行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裁定变更中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为本案的被执行人,于生效后十五日内按照(2012)郑民四终字第224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被执行人中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至今未履行法律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中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银行存款2157913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胜华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石会永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