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汴民终字第944号
裁判日期: 2013-10-16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郑战伟、林玉兰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汴民终字第94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郑战伟。委托代理人靳进才,开封市高新区大梁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林玉兰。委托代理人谢国栋,河南裕禄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上诉人郑战伟因与被上诉人林玉兰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不服兰考县人民法院(2013)兰民初字第002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兰考县人民法院(2013)兰民初字第00216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兰考县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退给上诉人郑战伟。审 判 长 任晓飞审 判 员 薛国胜代理审判员 葛瑞萍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徐家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