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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湛徐法民二初字第135号

裁判日期: 2013-10-16

公开日期: 2018-05-29

案件名称

劳基纯与陈艳琴、董学良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徐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劳基纯,陈艳琴,董学良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徐闻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湛徐法民二初字第135号原告劳基纯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被告陈艳琴、董学良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第三人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陈艳琴、董学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或依法由审判员陈丕芳独任审判),公开(或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劳基纯诉称被告陈艳琴、董学良辨称第三人述称经审理查明本院认为。依照的规定,判决如下: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徐闻县人民法院。审判长     审判员  陈丕芳审判员     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傅彩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