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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东灶商初字第0163号

裁判日期: 2013-10-16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江苏东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王荣付、吕道平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东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荣付,吕道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东灶商初字第0163号原告江苏东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在东台市望海西路166号。法定代表人江志刚,董事长。被告王荣付,居民。被告吕道平,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东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王荣付、吕道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东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3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从程序上撤回对被告王荣付、吕道平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江苏东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东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江苏东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茂云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石小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