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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潜执字第00593号

裁判日期: 2013-10-16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李松苗与胡春根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潜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潜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松苗,胡春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潜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潜执字第00593号申请执行人:李松苗,男,1973年7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潜山县。被执行人:胡春根,男,1981年1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潜山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潜山县人民法院(2012)潜民一初字第0165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8月1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胡春根所有的车牌号为皖H×××××号丰田霸道轿车一辆。二、查封期限为壹年。三、在查封期限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的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春明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杨 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