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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荔民初字第938号

裁判日期: 2013-10-16

公开日期: 2015-06-28

案件名称

付明荣与韦德宇、韦德成恢复原状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荔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荔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明荣,韦德宇,韦德成,韦兰菊

案由

恢复原状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荔民初字第938号原告付明荣,农民。委托代理人韦在刚,广西中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韦德宇,农民。被告韦德成,农民。被告韦兰菊,农民。三被告委托代理人张永宾,广西柳先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3年9月2日立案受理原告付明荣与被告韦德宇、韦德成、韦兰菊恢复原状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付明荣于2013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期间,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付明荣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付明荣负担。审 判 员 莫德远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六日代书记员 唐维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