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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隆民初字第3438号

裁判日期: 2013-10-16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承德市腾龙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林治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承德市腾龙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林治平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隆民初字第3438号原告承德市腾龙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承德市双桥区。法定代表人赵艳婷,经理。委托代理人冷志军,河北陈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治平,住隆化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承德市腾龙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林治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承德市腾龙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承德市腾龙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徐红敏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郭益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