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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青海法海商初字第548号

裁判日期: 2013-10-16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梁忠会与丁建军船员诉讼财产保全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忠会,丁建军

案由

船员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青岛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青海法海商初字第548号申请人:梁忠会,男,汉族,住所地:山东省荣成市。委托代理人:肖耀华,荣成同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丁建军,男,汉族,住所地:山东省荣成市。本院受理梁忠会诉丁建军船员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3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并已向本院提交合法有效的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和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申请人提出的海事财产保全申请;二、自即日起,扣押被申请人所经营的“鲁寿渔60225”号渔船;三、扣留“鲁寿渔60225”号渔船的船舶所有权证书;四、责令被申请人向本院提供壹���肆万元人民币的现金担保;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常 青代理审判员  马卫东代理审判员  曲燕军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许少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