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浙杭民终字第3011号
裁判日期: 2013-10-16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杭州义信利建筑劳务承包有限公司与武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杭州义信利建筑劳务承包有限公司,武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杭民终字第301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杭州义信利建筑劳务承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云兵。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武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于利生。上诉人杭州义信利建筑劳务承包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武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2013)杭西民初字第2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经查,原审法院于2013年8月26日向上诉人杭州义信利建筑劳务承包有限公司送达了民事判决书,并告知其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又于2013年9月22日向上诉人杭州义信利建筑劳务承包有限公司送达了预交上诉费通知书。上诉人杭州义信利建筑劳务承包有限公司未在指定期限内交纳,不依法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杭州义信利建筑劳务承包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系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余文玲审 判 员 张一文代理审判员 金瑞芳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何英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