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雨民一初字第01127号
裁判日期: 2013-10-16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倪民与蒋平、洪培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倪民,蒋平,洪培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雨民一初字第01127号原告:倪民,男,1974年3月22日生,汉族。被告:蒋平,男,1973年5月1日生,汉族。被告:洪培浩,女,1972年2月24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倪民与被告蒋平、洪培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倪民于2013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倪民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倪民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用275元(已减半收取),由倪民负担。审判员 许华珍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卢青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