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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雨民一初字第01127号

裁判日期: 2013-10-16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倪民与蒋平、洪培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倪民,蒋平,洪培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雨民一初字第01127号原告:倪民,男,1974年3月22日生,汉族。被告:蒋平,男,1973年5月1日生,汉族。被告:洪培浩,女,1972年2月24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倪民与被告蒋平、洪培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倪民于2013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倪民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倪民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用275元(已减半收取),由倪民负担。审判员  许华珍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卢青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