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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邢民初字第953号

裁判日期: 2013-10-16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左林魁与徐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邢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左林魁,徐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邢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邢民初字第953号原告左林魁。委托代理人王文杰,河北法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华。本院在审理原告左林魁诉被告徐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左林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左林魁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小霞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李春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