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邢民初字第953号
裁判日期: 2013-10-16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左林魁与徐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邢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左林魁,徐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邢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邢民初字第953号原告左林魁。委托代理人王文杰,河北法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华。本院在审理原告左林魁诉被告徐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左林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左林魁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小霞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李春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