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通中民终字第1146号
裁判日期: 2013-10-16
公开日期: 2014-06-27
案件名称
赵子兰与罗军、张霞、高捷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赵子兰,罗军,张霞,高捷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通中民终字第114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赵子兰。委托代理人翟美琴。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罗军。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霞。罗军、张霞共同委托代理人顾海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高捷。上诉人赵子兰因与被上诉人罗军、张霞、高捷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不服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2012)崇民初字第17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并申请免缴诉讼费。本院经审查,赵子兰不符合《诉讼费交纳办法》规定的免缴条件及最高人民法院规定的司法救助条件,但同意其缓缴二审案件受理费。在缓缴期限届满后,本院于2013年9月16日向其寄送了催交上诉费通知书,但赵子兰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未缴纳二审案件受理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赵子兰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倪红晏代理审判员 季建波代理审判员 曹 璐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顾萌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