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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丰民初字第17385号

裁判日期: 2013-10-16

公开日期: 2019-09-10

案件名称

王诗然与李斌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王诗然;李斌;肖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丰民初字第17385号原告王诗然,男,1976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北京东翔众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住北京市朝阳区。被告肖峥,男,1974年5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北京市丰台区。被告李斌,男,1988年5月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京市东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诗然诉被告肖峥、李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诗然于2013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肖峥名下位于北京市昌平区东小口镇天通苑小区1002号楼1-2层7单元2号房屋,并自行提供王诗然名下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0号院1号楼1705号房屋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王诗然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王诗然名下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六十号院一号楼一七〇五号房屋。二、查封肖峥名下位于北京市昌平区东小口镇天通苑小区一〇〇二号楼一-二层七单元二号房屋。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魏洪杰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王菲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