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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高民一初字第00858号

裁判日期: 2013-10-16

公开日期: 2014-11-20

案件名称

索新霞诉肖海峰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索XX,肖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高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高��一初字第00858号原告索XX,女,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高陵县姬家乡XX村XX组,村民,身份证号XX。被告肖XX,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址及职业同原告。本院在审理原告索XX诉被告肖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索XX于2013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索XX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索XX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承担,原告已预交300元,由本院退付其150元。代理审判员  曹丹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李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