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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佛顺法民一初字第218号

裁判日期: 2013-10-16

公开日期: 2014-02-28

案件名称

万付夏与谢育吾、周成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付夏,谢育吾,周成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佛顺法民一初字第218号原告万付夏(曾用名万乐),男,1958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公民身份号码。委托代理人覃晓林,广东顺睿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春明,广东顺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谢育吾,男,1964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公民身份号码。被告周成华,女,1966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公民身份号码。原告万付夏与被告谢育吾、周成华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3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林降雄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潘惠仪、人民陪审员李景辉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3年9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陈春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谢育吾、周成华缺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谢育吾、周成华为夫妻关系。被告谢育吾于2012年5月4日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向原告借款,原告当日通过银行向被告周成华转款1000000元,被告谢育吾写下书面借条一张,确认向原告借款1000000元。双方对利息也进行了约定。被告借款后,迟迟未归还原告的借款,原告多次催讨未果。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本金1000000元;2.依法判令两被告支付利息(以本金1000000元按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率4倍即年利率24%从2012年5月4日起暂计算至2013年3月21日为214666元,以后顺延至实际清还之日),共计1214666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共同承担。原告在诉讼过程中提供证据如下: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两被告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派出所证明原件1份、佛山市流动人员办理居(暂)住证历史记录复印件1份,证明原、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原告万付夏的曾用名为万乐。2.借条原件1张、网银查询清单原件1张,证明原告向两被告提供借款1000000元,于2012年5月4日分两笔各500000元汇入被告周成华的银行账户。被告谢育吾、周成华经本院合法传唤,既不到庭参加诉讼,也没有向法庭说明正当理由,在诉讼过程中没有答辩,也没有提供证据,经审查,视为其自行放弃质证权和抗辩权。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来源合法,与本案有关联,本院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综合以上认证意见及当事人陈述,本院对本案事实认定如下:2012年5月4日,谢育吾出具借条一份,内容如下:今借到万乐人民币壹佰万元正,利息5分。同日,万付夏分两笔转账共1000000元到周成华账号。另查,万付夏曾用名万乐。谢育吾与周成华于1987年12月26日登记结婚。以上事实,还有本院开庭笔录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第一,本案所查明的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第二,关于尚欠的借款本金的数额问题。原告主张其向被告谢育吾提供借款本金1000000元,并有借条及银行转账凭据等佐证。被告谢育吾经本院合法传唤,没有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原告上述证据充分,对其请求被告谢育吾归还1000000元借款本金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第三,关于利息的计算问题。被告谢育吾虽然在借条中承诺利息5分,但原告起诉请求只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从2012年5月4日起计算至清偿之日止,该主张并未超出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第四,关于周成华应承担的责任问题。原告主张其受谢育吾口头指示才将借款划入周成华账户,两被告是共同借款人,且存在夫妻关系,周成华应承担共同还款的责任。根据银行转账记录,借款确实划入周成华账户,但周成华没有在借条上签名,没有证据显示周成华与万付夏存在借贷合意,然而借款行为发生在谢育吾与周成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借款应属夫妻共同债务,故周成华应承担共同清偿责任。综上所述,原告万付夏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的部分,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一、被告谢育吾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万付夏偿还借款本金1000000元及支付利息(计算方式:以1000000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从2012年5月4日起至清偿之日止);二、被告周成华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万付夏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15731.99元,由被告谢育吾、周成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当事人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林降雄代理审判员  潘惠仪人民陪审员  李景辉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辜 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