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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湖长和商初字第238-3号

裁判日期: 2013-10-16

公开日期: 2014-05-13

案件名称

湖州老实人担保有限公司与黄月勇、浙江亿丰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州老实人担保有限公司,黄月勇,浙江亿丰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长兴昊业制链有限公司,长兴和平晶茗茶场,杨乐秋,梅岳平,阮红琴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湖长和商初字第238-3号原告:湖州老实人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姚樟红。委托代理人:汤小民。被告:黄月勇。被告:浙江亿丰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月勇。被告:长兴昊业制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乐秋。被告:长兴和平晶茗茶场。法定代表人:黄月勇。被告:杨乐秋。被告:梅岳平。被告:阮红琴。原告湖州老实人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黄月勇、浙江亿丰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长兴昊业制链有限公司、长兴和平晶茗茶场、杨乐秋、梅岳平、阮红琴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9月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查,被告黄月勇因涉嫌刑事犯罪,本案不符合受理条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湖州老实人担保有限公司对被告黄月勇、浙江亿丰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长兴昊业制链有限公司、长兴和平晶茗茶场、杨乐秋、梅岳平、阮红琴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黎 静代理审判员 杨 辉人民陪审员 黄立宝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钱 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