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北执字第1543号
裁判日期: 2013-10-16
公开日期: 2014-03-25
案件名称
王德龙与王修君、刘桂香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德龙,王修君,刘桂香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北执字第1543号申请执行人王德龙,男,1963年5月1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王修君,男,1932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刘桂香,女,1932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2013)北民一民初字第35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3)北民一民初字第358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终结,予以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单继文审 判 员 荆 雷代理审判员 朱晓菲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法文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