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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北执字第1543号

裁判日期: 2013-10-16

公开日期: 2014-03-25

案件名称

王德龙与王修君、刘桂香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德龙,王修君,刘桂香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北执字第1543号申请执行人王德龙,男,1963年5月1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王修君,男,1932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刘桂香,女,1932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2013)北民一民初字第35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3)北民一民初字第358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终结,予以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单继文审 判 员  荆 雷代理审判员  朱晓菲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法文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