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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宝民初字第01269号

裁判日期: 2013-10-16

公开日期: 2016-11-26

案件名称

原告李海江与被告樊建军、石磊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海江,石磊,樊建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宝民初字第01269号原告李海江,男,汉族,1976年9月5日出生,初中文化,个体户,陕西省延川县人,现住延安市宝塔区。被告石磊,男,汉族,45岁,延安市人,现住宝塔区盛华嘉苑。被告樊建军,男,汉族,48岁,延安市人,现住延安市宝塔区。原告李海江诉被告石磊、樊建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因原告未能提供被告石磊准确的住所地及联系方式,致本院无法及时向被告石磊送达民事起诉状及开庭传票,无法开庭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海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9202元,原告已预交2202元,实际不予交纳。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惠蓉代理审判员  陈晓霞人民陪审员  刘桂梅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刘海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