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鸠执字第00687号
裁判日期: 2013-10-16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甘小平与朱才明、曲方伟民间借贷及担保纠纷一审民事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鸠执字第00687号申请执行人甘小平,男,1970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被执行人朱才明,男,1963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被执行人曲方伟,男,1976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上列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不履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2)鸠民一初字第0068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3年9月3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现由于被执行人未按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对被执行人朱才明银行存款420000元、对被执行人曲方伟银行存款220000予以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梅根生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山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