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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鸠执字第00687号

裁判日期: 2013-10-16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甘小平与朱才明、曲方伟民间借贷及担保纠纷一审民事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鸠执字第00687号申请执行人甘小平,男,1970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被执行人朱才明,男,1963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被执行人曲方伟,男,1976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上列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不履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2)鸠民一初字第0068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3年9月3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现由于被执行人未按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对被执行人朱才明银行存款420000元、对被执行人曲方伟银行存款220000予以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梅根生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山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