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渝高法刑终字第208号
裁判日期: 2013-10-16
公开日期: 2013-11-19
案件名称
杨东昌犯故意伤害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p.MsoNormal,li.MsoNormal,div.MsoNormal{margin:0cm;margin-bottom:.0001pt;text-align:justify;text-justify:inter-ideograph;text-indent:11.05pt;layout-grid-mode:char;font-size:16.0pt;font-family:”Tahoma”,”sans-serif”;}p.MsoHeader,li.MsoHeader,div.MsoHeader{margin:0cm;margin-bottom:.0001pt;text-align:center;text-indent:11.05pt;tab-stops:center207.65ptright415.3pt;layout-grid-mode:char;border:none;padding:0cm;font-size:9.0pt;font-family:”Tahoma”,”sans-serif”;}p.MsoFooter,li.MsoFooter,div.MsoFooter{margin:0cm;margin-bottom:.0001pt;text-indent:11.05pt;tab-stops:center207.65ptright415.3pt;layout-grid-mode:char;font-size:9.0pt;font-family:”Tahoma”,”sans-serif”;}p.MsoBodyTextIndent,li.MsoBodyTextIndent,div.MsoBodyTextIndent{margin:0cm;margin-bottom:.0001pt;text-align:justify;text-justify:inter-ideograph;text-indent:21.0pt;font-size:10.5pt;font-family:”TimesNewRoman”,”serif”;}p.MsoPlainText,li.MsoPlainText,div.MsoPlainText{margin:0cm;margin-bottom:.0001pt;text-align:justify;text-justify:inter-ideograph;layout-grid-mode:char;font-size:16.0pt;font-family:宋体;}span.Char{font-family:”Tahoma”,”sans-serif”;}span.Char0{font-family:”Tahoma”,”sans-serif”;}span.Char1{}span.Char2{font-family:宋体;}.MsoChpDefault{font-size:10.0pt;}div.WordSection1{page:WordSection1;}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13)渝高法刑终字第208号原公诉机关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四分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杨东昌,男,1959年10月25日出生于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以下简称彭水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彭水县。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1月28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彭水县看守所。辩护人乐红海,重庆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审理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四分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杨东昌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于2013年6月17日作出(2013)渝四中法刑初字第00011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杨东昌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9月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曾伟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杨东昌及辩护人乐红海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认定,2013年1月28日15左右,被害人张某某因怀疑在被告人杨东昌处购买的猪肉是母猪肉,便来到彭水县保家镇鹿山居委五组龙某某房屋外的公路边,找到在此摆摊卖肉的杨东昌理论,双方遂发生争吵。张某某的丈夫被害人陈某甲及其儿子陈某乙随后也来到肉摊前,陈某甲动手将杨东昌摆放猪肉的木板及猪肉掀翻在地,并与杨东昌争吵、抓扯。陈某乙持一方木凳将杨东昌额头打伤,杨东昌抓起一把剔肉的尖刀准备去追打陈某乙时,被陈某甲、张某某阻拦,杨东昌便挥刀朝陈某甲、张某某乱舞,致陈某甲的颈部、胸部等处以及张某某的后颈部、左手等处受伤。陈某甲于当日因失血性休克死亡,张某某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上述事实,有公安机关《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扣押清单》、《现场勘查笔录》、《提取笔录》、《尸体检验鉴定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DNA鉴定书》及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证实。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杨东昌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死亡、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杨东昌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予以从轻处罚。鉴于本案系民事纠纷引起,被害人陈某甲在案件引发上有一定过错,且杨东昌的亲属已代为赔偿了部分经济损失,对杨东昌予以酌情从轻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一、被告人杨东昌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二、作案工具尖刀一把予以没收。上诉人杨东昌上诉提出其行为属于防卫过当,被害人有重大过错,一审量刑畸重,请求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杨东昌的行为应属防卫过当,被害人在案件引发上有一定过错,杨东昌认罪态度好,其亲属积极赔偿部分经济损失,建议二审予以减轻处罚。重庆市人民检察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建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经审理查明,2013年1月28日下午,被害人陈某甲、张某某夫妇怀疑之前在上诉人杨东昌的肉摊购买的猪肉是母猪肉,张某某便来到彭水县保家镇鹿山居委五组公路边杨东昌的肉摊前要求杨东昌予以更换,被杨东昌拒绝,为此双方发生争吵。陈某甲及其子陈某乙听见争吵后也来到肉摊前,因杨东昌拒绝更换猪肉,陈某甲将杨东昌肉摊掀翻,杨东昌、陈某甲即相互争吵并发生抓扯。陈某乙拿起一方木凳打在杨东昌的头上,杨东昌随即拿起肉摊上的一把尖刀准备去追陈某乙,被陈某甲、张某某阻拦。杨东昌之子杨某甲见状便拿起烧肉用的铁架去追打陈某乙,被旁人劝止。杨东昌见自己被陈某甲、张某某阻拦,无法追打陈某乙,便持刀朝陈某甲、张某某挥舞,致陈某甲颈部、胸部等处受伤,致张某某颈部、左手等处受伤。之后,杨某甲和谢某某、王某乙等人一起用木板将陈某甲抬到保家镇中心卫生院进行抢救。张某某、杨东昌随后也被送往卫生院进行救治。陈某甲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鉴定,陈某甲系颈内静脉断裂,右肺裂伤致失血性休克死亡,张某某的损伤程度属轻伤,杨东昌的损伤程度属轻微伤。另查明,案发后,上诉人杨东昌的亲属已赔偿被害方的经济损失4万元。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1.公安机关《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证实,2013年1月28日16时许,公安机关接到段某某报案,称在彭水县保家镇场上老区公所附近有人打架受伤。民警立即赶到案发现场,开展调查走访,发现现场有血迹,受伤人员已被送到保家镇中心卫生院救治,本案于当日立案侦查。民警在调查中得知犯罪嫌疑人是保家镇场上卖猪肉的杨东昌,现在中心卫生院治疗,遂在卫生院将杨东昌抓获。2.公安机关《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证实,中心现场位于保家镇鹿山居委五组龙某某建房一楼廖秀洋门市东侧公路。公路地面上发现多处疑似血迹。3.彭水县保家镇中心卫生院《抢救记录》、《门诊病历》证实,陈某甲于2013年1月28日16时05分因刀伤入院抢救,同日16时10分死亡。张某某入院诊断为枕部有一皮肤裂口,左手手背见一约10厘米长皮肤裂口,伤口累及左手小指,左手第5指近节指骨骨折。杨东昌入院检查为额部皮肤裂伤为约5厘米。4.公安机关《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证实,根据尸检见陈某甲左颞部头皮见三处创口,左颞部颅骨凹陷性、粉碎性骨折,左颞部蛛网膜下腔见少许局灶性出血,但死者硬脑膜完整,硬膜外、硬膜下未见出血,脑组织未见明显挫伤,死者颅脑损伤存在,但非致命性损伤,排除陈某甲颅脑损伤死亡。根据尸检见陈某甲衣物上见大量血迹浸染,睑球结膜、口唇、十指甲床苍白,右侧颈内静脉断裂,右肺裂伤,右侧胸腔积血360ml,双肺呈失血貌,心腔空虚,肝、脾、胰腺呈失血貌。综上分析,死者陈某甲系颈内静脉断裂,右肺裂伤致失血性休克死亡。根据死者颈部及胸部创口创缘整齐,创角一锐一钝,创腔内未见组织间桥,符合单刃锐器损伤特征。左颞部三处创口,创缘不整齐,创周见挫伤带,根据左颞部骨折走向分析该三处创口为一次打击形成,有一定质量,有三个接触面的、易于挥动的钝性物体可以形成。鉴定意见:陈某甲系失血性休克死亡。5.公安机关《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实,张某某左手第5指近节指骨完全骨折,各部位遗留瘢痕累计15.7厘米。结论:张某某损伤程度属轻伤。杨东昌左侧额部见2.0厘米×0.1厘米线形瘢痕,结论:损伤程度为轻微伤。6.公安机关《提取笔录》证实提取张某某、杨东昌、陈某乙血液样本及杨东昌双手上粘附的血液的情况。7.渝公鉴[2013]1175号《DNA鉴定书》证实,“陈某乙血样”、“张某某血样”、“死者陈某甲血样”符合双亲遗传关系,亲权指数为1.59×1011。8.公安机关《扣押物品清单》、《辨认刀具笔录》及照片、渝公鉴[2013]0891号《DNA鉴定书》证实,公安机关在杨某甲处扣押了单刃尖刀一把,在杨东昌处扣押外套、棉毛衫各一件,在胡某甲的门市处扣押遗留的方木凳一根、铁架一个。杨东昌辩认出公安机关在杨某甲处扣押的单刃尖刀系其用于杀伤陈某甲和张某某的刀具。经鉴定尖刀刀刃上血迹、现场可疑血迹两处、木板边缘血迹与死者陈某甲血样DNA在D8S1179等16个基因座基因型一致,似然比率为6.20×1018;嫌疑人杨东昌外套上、秋衣上血迹、右手掌擦拭物、右手背粘附血迹、杨东昌左手掌擦拭物、现场可疑血迹与嫌疑人杨东昌血样DNA在D8S1179等16个基因座基因型一致,似然比率为2.18×1018;尖刀刀柄上粘附物、现场可疑血迹一处、路坎上可疑血迹DNA检验均无结果。9.《指认现场笔录》证实,杨东昌指认彭水县保家镇老区公所口一农药门市门口系作案现场。10.《辨认笔录》证实杨东昌对陈某甲、张某某;陈某乙对杨东昌、杨某甲;杨某甲对陈某乙、陈某甲、张某某的辨认情况。11.公安机关《户籍证明》证实杨东昌、陈某甲及张某某的身份情况。12.被害人张某某(系被害人陈某甲之妻)证实,2013年1月28日下午,因为之前她在保家镇后场卖猪肉的老头子的摊子那里买的猪肉拿回家煮来吃咬不动,怀疑是母猪肉,便去找卖肉的那个老头理论,双方就吵起来了。后她丈夫陈某甲也来到那个肉摊,也和卖肉的老头争吵起来。陈某甲他们二人吵了几句后,陈某甲就动手掀了卖肉的那个肉摊子。那个卖肉的老头就拿刀来杀她们,于是她就和卖肉的老头扭打起来。她儿子陈某乙看到她被卖肉的老头打,就提着一个板凳朝那个卖肉的老头的头部打去。她害怕卖肉的老头去杀她儿子就又上去和卖肉老头挽在一起。卖肉的老头的儿子则去追打她儿子。等她转头看的时候就发现陈某甲已经倒在地上了,她孙子陈某丙则在那里哭。她不清楚是谁把她送到医院的,因为那时她的意识已经模糊了。她不知道卖肉的老头的儿子拿没拿东西去追打她儿子,也没看到卖肉的老头的儿子拿刀。她身上的伤都是卖肉的老头造成的。她没有亲眼看到卖肉的老头打她丈夫陈某甲。13.证人陈某乙(系被害人陈某甲之子)证实,他家里人之前在保家场上区公所附近的猪肉摊上买了一些猪肉,但是煮熟之后发现咬不烂,就怀疑是母猪肉。他母亲张某某就到那家猪肉摊上找那个卖肉的人理论,他听见吵的越来越大就上来劝他们不要吵了,好好把事情解决了。这时,他父亲陈某甲来了,也和卖肉的吵起来。后越吵越凶。陈某甲就用手将木板掀了一下,木板上的肉就落了些在地上。卖肉的老头将落在地上的肉捡起来,然后手里拿着刀绕过摆肉的木板向陈某甲走过去。他就跑过去拦,卖肉的就和他发生了抓扯,卖肉的拿起刀乱舞。他害怕卖肉的用刀杀他和他父亲,就顺手拿起肉摊边的木方凳,用木凳砸向卖肉老头的头部,卖肉的老头头上就开始流血。卖肉老头的儿子看见自己的父亲被打,就拿起烧肉的架子来打他。他往外面跑,那老头的儿子在后面追。卖肉老头的儿子没追多远就被旁边的人拉住了。他停下来转过身,看见陈某甲躺在地上,卖肉的也躺在地上,他母亲躺在猪肉摊外面的地上。他没看见母亲的伤及父亲陈某甲的伤是怎样形成的,但是用刀杀伤形成的。陈某甲的颈子右边有两条伤口,头部的左上方也有两条伤口,左手手指处有伤口。母亲张某某后颈部有两条伤口,左手有条伤口。没有看见是谁用刀杀伤的,当时只有卖肉的老头手上拿着一把刀,其余的人都没拿刀。那把刀是一把单刃刀,大约长30厘米,有手柄,是什么材质记不起了。除他父母受伤外,还有卖肉的老头被他用木凳打伤了头部,流了血。14.证人杨某甲(系被告人杨东昌之子)证实,2013年1月28日他和父亲杨东昌到保家赶场卖猪肉。下午四点左右,陈老头的老婆和儿子到他们卖肉摊子里面跟他们说,他们摊子上的猪肉有问题,咬不动,要求把肉换掉,他们不同意换,双方吵起来。争吵了四五分钟,陈老头(陈某甲)冲到他们摊子上来,二话不说就将他们猪肉摊掀翻在地,而且连续掀了两三次,把摊子木板及木板上的肉都掀翻在地。父亲杨东昌很生气,跟陈某甲吵起来。说着说着,陈某甲就冲向他父亲,并和他父亲在猪肉摊里面推攘、抓扯起来。陈某甲的儿子提起猪肉摊边的一个木凳冲向他父亲,并用板凳面朝他父亲头上砸,他看到用板凳在他父亲头上砸了两三下。此时,陈老头也在和他父亲推攘、抓扯。他就拿起猪肉摊上烧肉的铁架子准备去打陈老头的儿子。陈老头的儿子见他过来,就闪到边上去了。当他正准备拿着铁架子追打陈老头儿子的时候,就看见他父亲手里拿着切肉的刀,陈老头就倒在地上。他父亲愣住了,目瞪口呆地站在那里。这个时候,陈老头的老婆见陈老头被他父亲杀倒在地,一下将他父亲推倒在地,并用手打他父亲。他父亲为了尽快从地上起来,就和陈老头的老婆抓扯起来,具体抓扯过程他没注意。这时,陈老头的儿子又过来,他就对陈老头的儿子说,快打120,你父亲都这样了。但陈老头的儿子一直不打。他就拿出手机打了一下120,但没打通。他见陈老头颈子流了很多血,有一条长四五公分的刀口子,并一直倒在地上,意识到事情的严重性,是他父亲用刀杀了陈老头,于是就和旁边的三个群众一起将陈老头放在他们的猪肉板板上,抬到保家医院。他在回猪肉摊的途中看见一个群众背着他父亲也在往医院赶,就接过来把父亲背到了医院。他们和陈老头他们之前没有矛盾,就是因为陈老头他们认为在他家肉摊买的猪肉有问题,要求换肉才起的争执。陈老头是因为在和他父亲推攘、抓扯过程中,被他父亲用手中切肉的刀杀到颈子而在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那是一把长30多公分的尖刀,已经被公安民警依法扣押了。他没有具体看清楚他父亲是怎么杀陈老头的,因为他当时正拿着铁架子准备去打陈老头的儿子,但陈老头肯定是被他父亲杀的,因为他父亲手里一直拿着刀,而且当时和陈老头接触的只有他父亲。15.证人陈某丙(系被害人陈某甲之孙,11岁)证实,2013年1月28日下午三四点钟的时候,他和爸爸陈某乙一起到婆婆、爷爷在保家场上卖东西的那个地方去。到了之后他看到婆婆张某某在卖猪肉的那个人的摊子前面,婆婆说卖给他们的猪肉是母猪肉,煮了之后咬不动,喊那个卖猪肉的去看一下。卖猪肉的说事情都过去这么久了,不同意去,双方就吵起来了。这时,他爷爷也来了到卖猪肉的摊子前面,也和卖猪肉的老头吵起来了。吵着吵着,他爷爷就去掀卖猪肉老头的摊子。他记得爷爷第一次掀的时候没掀翻,第二次才把卖猪肉的摊子掀翻了,而且有一些猪肉都掉到地上去了。这时卖猪肉老头的儿子就过来把他爷爷推到了卖猪肉的摊子上。他就从他家摆的摊位那里跑到卖肉的那个摊位,看见他爸爸手里提着一个凳子,卖肉的老头手里提着一把刀。婆婆、爷爷看到卖肉的老头手上有刀就上前给他爸爸帮忙。他爸爸提起凳子朝卖肉老头头部砸去,当时就把卖肉老头额头砸流血了。卖肉老头的儿子看见后,就提着烧肉的铁架子去打他爸爸,他爸爸就跑了,卖肉老头的儿子在后面追。他们两个人就在卖肉摊的附近跑过来、跑过去。这时,他婆婆、爷爷和卖肉老头在打。卖肉老头手里拿着刀就在那里一阵乱舞。之后,他就看见他爷爷倒在地上去了。卖肉老头就没有继续杀了。他婆婆看到爷爷倒在地上就上前用力把卖肉老头推倒在地上。之后,他婆婆就坐在肉摊子那里的一根长凳子上。他过去看他婆婆,将婆婆的后脑勺弄开看见有一条口子,正在流血。他大声喊爷爷,爷爷在地上答了一声。这时,他爸爸被那个卖猪肉的老头的儿子追,正好跑到他爷爷边上。他看见卖肉老头的儿子举着那个铁架子朝他爸爸打去,没打到他爸爸,而是打到了倒在地上的他爷爷的脑壳上。后来旁边的人将卖肉老头的儿子拉住了,那个人就没有去追他爸爸了。后来卖肉老头的儿子和几个人一起用卖肉的那个板板将他爷爷抬到了医院。他和爸爸一起将婆婆牵到了医院。卖肉老头的儿子手里的铁架子是用钢筋烧的,专门用来烧肉的。他没看见卖肉老头的儿子手里拿有刀子,只看见卖肉老头手里拿着刀。他爷爷倒地之前,他没看见卖肉老头的儿子打过他爷爷。16.证人郑某某证实,她是保家镇场上名特平价超市的营业员,看见了28日下午打架的一部分过程。那天下午,她正在超市上班,听见外面有个女的在吵架,她就出来看,看见一个大约五六十岁的女的站在超市下面一个卖肉的摊子前面大声对着卖肉的那家在吵。吵了一阵后,有一个差不多五六十岁的老头也来到那个卖肉的摊子前面,并站在那个老年妇女的旁边,也和卖肉的老头说,说着说着,后来的那个老头就动手掀那个肉摊子,连续掀了几次,把摊子上的肉都掀在地上去了。卖肉的老头将地上的肉捡起来后,掀肉摊的老头又去掀摊子。于是卖肉的老头就准备去打掀摊子的老头,结果被人拉住了。这时,从旁边冲出一个年轻人拿着一根凳子朝卖肉的老头头部打去,她看见卖肉的老头额头就有血流出。卖肉老头被打后,拿着刀去打那个年轻人。之前吵架的那个老年妇女和老头也上前来。于是卖肉老头便和那个老年妇女、掀摊子的老头以及用板凳打卖肉老头的年轻人扭在了一起,卖肉老头的儿子看见他们扭在一起后也过来,这时卖牛肉的“杨牛肉”也拖架。不知为啥,她看见卖肉老头的儿子举着烧肉的铁架子开始追用凳子打卖肉老头的年轻人。没过多久,她看见之前掀摊子的老头倒在了肉摊子那里。相互追的年轻人看见那个老头倒地后就没有继续追了,掀摊子的老头的儿子就去把他父亲的伤口用手捂住,捂不住又去背,背在背上又背不动,旁边的人就用肉摊子的木板抬。后来,卖肉老头的儿子和几个人一起将掀摊子的老头抬到医院。在整个打架过程中,她一开始没有看见卖肉老头的儿子手里拿什么东西,后来看见举着一个铁架子追打他父亲的那个年轻人,没看见拿刀。卖肉老头手里拿的刀有20公分长短,具体怎么杀伤掀摊子老头的没看清楚,因为场面太混乱了。17.证人杨某乙证实,他在保家镇老区公所附近租的门市卖牛肉时,听见外面有人吵闹,就出门市去看,看见是陈某甲两口子和杨东昌在老区公所门口吵架,当时陈某甲把杨东昌的猪肉摊掀倒在地上。他刚走拢猪肉摊,就看见陈某甲的儿子陈某乙从下面跑上来。他见可能要动手打架,就劝说莫打。也不知道陈某乙听到没有。陈某乙在摊子附近拿了一根木凳子打在杨东昌的头上,陈某甲两口子也过去打杨东昌。他见状就上去拖陈某乙手上的凳子,但没有拖住。陈某乙打了一凳子后就往后退。他看杨东昌手里有刀,怕杨东昌用刀伤人,就去拖刀,杨东昌就躲,这时陈某乙又冲上来打了杨东昌头部一凳子,杨东昌头部就流血了。他在拖刀时,手指被刀划伤在流血,他就按住自己的手指没有再拖架了。这时,杨东昌拿着刀乱舞。他低着头看自己受伤流血的手指,突然看见陈某甲倒在地上,仔细一看发现陈某甲的颈子在流血。这时,陈某甲的妻子抓住杨东昌,两个人一起倒在地上。发生打架的时候,他在拖架,没有注意看杨某甲,但是在打架之前,他看见杨某甲和杨东昌一起卖猪肉。杨东昌头部是被陈某乙用木凳打伤的。陈某甲颈部是怎么被弄流血的,他没看见。杨东昌拿的刀大概有两指宽,刀把是木质的,有20公分长。陈某乙手里拿的木凳是四脚凳,凳面是方形的,大概有五十公分高。18.证人段某某证实,2013年1月28日下午,他在老区公所对面护肤品门市部做生意,那个姓陈的老年人的老婆和儿子先来到老区公所门口姓杨的老年人和儿子摆的肉摊,找姓杨的扯皮。那老太婆和卖肉的吼了一会儿,陈老头从街上来到杨老头的肉摊说,今天不退的话,就要掀摊子。杨老头说,你掀撒。陈老头就开始掀肉摊的板板,掀了两三次,板上的肉就落到地上,两个老头相互抓扯起来。他看见陈老头的儿子还用拳头打了杨老头,然后不知怎么,杨老头就把刀提起了,陈老头两口子就开始和杨老头抓扯起来,两个年轻人也相互打起来。等他卖完东西再出来,就看见陈老头睡在地上,陈老头的老婆拉住杨老头在扯皮,还把杨老头推到地上。他没看到陈老头和老婆婆什么地方受伤,只是看见杨老头手里拿有刀,没看见其他人手里拿有东西。之前姓陈的年轻人在和杨老头抓扯时,杨老头的儿子没有帮忙,只是在看见他父亲被打之后才去追打姓陈的年轻人。他打电话报的警。19.证人许某某证实,她是保家镇场上名特平价超市的收银员。2013年1月28日15时左右,她正在超市上班,听见外面有个女的在吵架,出来看见一个五六十岁的女的在超市下面的肉摊子前面和卖肉的人在吵,没听清在吵什么。没一会儿,她看见一个五六十岁的男的也来到肉摊前面,也和卖肉的老头在吵。吵了几句,后来的老头开始掀摊子,将摊子的一块木板掀翻了,放在板板上的肉落在地上。卖肉的老头去捡掉在地上的肉,掀摊子的老头又去掀摊子,掀了三四次。卖肉的老头起来之后,手里拿了一把大约长二三十厘米长的刀。等她再出来时,看见他们打起来,扭在一起了。旁边有个体形偏胖、年龄大约30几岁的男子举着一个木凳往扭在一起的三个人那里跑过去。举板凳的男的到底打没打,她没看见。卖肉的老头的儿子也跟了过去,打没打,她也没看见。她看见卖肉的老头提着刀在乱舞,她不敢看,具体打架的情况很多没看到。她没看见卖肉的儿子手里拿刀。20.证人王某甲证实,她在保家镇老区公所那摆摊卖床上用品,她摊位旁边有一个卖肉的摊。下午三四点左右,一个老太婆来找卖肉的要换肉,卖肉的不干,她当时劝老太婆算了,老太婆的儿子也在劝。她见几个人说话缓和了,就回到摊位上了。这时,不知哪里来了个老头,又和卖肉的老头吵起来。几分钟后,她用来摆摊的板板翘起来了。她感觉不对就立即将她的东西拖开了。她没看见打架的经过。人散开后,她看见一个老头躺在肉摊的位子上,身上很多血。老太婆的儿子在追打卖肉的男子,同时手里还拿着一根方凳,后来她看见卖肉的也躺在马路中央。21.证人胡某甲证实,她在保家镇场上卖农药,她店门口有个姓杨的卖猪肉。2013年1月28日下午四点过,她听见外面吵起来了,看见姓杨的和一个很瘦的老头在打架,她看到有人拿了一根凳子举在手上舞。她怕被误伤就躲到店面里面去了。22.证人胡某乙证实,他在保家镇场上卖杂货。2013年1月28日下午四点左右,他看见陈某甲的老婆和儿子在他对面的猪肉摊和卖肉的争吵,后陈某甲过来把姓杨的摊子给掀翻了。姓杨的杀猪匠就把卖肉的刀子拿在手上,陈某甲对杀猪匠说,你来捅嘛。接着杀猪匠手里拿着一把刀就和陈某甲抓扯起来,杀猪匠的儿子和陈某甲的儿子抓扯起来。陈某甲的老婆抱住陈某甲的腰部,想把陈某甲拉住。他只看到在陈某甲掀摊子的时候,杀猪匠手上拿了把卖肉的刀。那把刀是个木手把,前面是尖的,有六七寸长。23.证人谢某某证实,2013年1月28日下午,他在保家老区公所门口耍,看见一个老太婆在和卖猪肉的老头和年轻人吵。后他走近看见有一个老头倒在地上,颈子有条伤口在流血,有一个三十岁左右的男子捂住老头的颈子。另外卖猪肉的老头也倒在地上,头部也有血。他和王某乙、卖猪肉的年轻人等人一起用木板把颈子有伤口的老头送到保家医院。24.证人王某乙证实,2013年1月28日下午3点过,他在保家镇后场老区公所附近的门市内卖东西,突然听到有人说在打架,他就去看。看见老区公所门口有一个老头倒在地上,有一个人捂住其颈部,另外一个老太婆蹲在地上,后颈也有血。他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并和谢某某、卖肉的儿子以及另外一个人一起把倒在地上的老头抬到保家卫生院。25.证人廖某某证实,2013年1月28日下午3点多,他在保家老区公所的四楼家中听到老区公所门口在吵架,就下楼去看,看见陈某甲倒在地上,颈部在流血,地上也有很多血。他见陈某甲不行了,就喊人帮忙把陈某甲送到医院去。陈某乙弄了一块木板,他和陈某乙把陈某甲抬上木板,王某乙、杨东昌的儿子以及另外一个人一起把陈某甲送到医院。26.证人昌某某证实,2013年1月28日下午4点左右,她在保家镇自己的门市部卖童装,突然听见外面有人在吵架,就看到姓陈的老头去掀卖猪肉的老头的摊子,姓陈的两夫妻在和卖肉的老头相互抓扯,两个年轻人也在那里抓扯。等她再出来的时候,看见陈老头倒在地上了,卖猪肉的年轻人和陈老头的儿子在那里追打,卖猪肉的年轻人还提着烧肉的铁架子,后来他们两个可能看到陈老头倒在地上就没有继续追打了。27.证人王某丙证实,2013年1月28日下午4时许,他在自己的门市部里面听到外面有人在吵架,就出来看,看到陈姓老头在掀杨东昌的肉摊。杨东昌赌陈老头再掀一下。陈老头就再掀了一次,木板上的猪肉就掉到地上了。杨东昌就拿一把割肉的尖刀走出来,来到陈老头的面前。陈老头的儿子拿了一根方形木凳挡在杨东昌面前,木凳是被陈老头的儿子举起的,但是没注意是否用木凳打了杨东昌。杨东昌拿刀捅陈老头的儿子,但没捅到,陈老头的儿子躲到一边了。陈老头夫妻就和杨东昌抓扯,他看见杨东昌一刀捅到了陈老头的胸部,之后他们三个还在相互抓扯了一二分钟,陈老头就倒在地上。杨东昌还在和老太婆抓扯,没过一会儿,杨东昌也倒在地上。当时他还看到在杨东昌用刀杀了陈老头胸部一刀之后,杨东昌的儿子在猪肉摊旁边拿起烧肉的铁架子去追打陈老头的儿子。杨东昌手里的刀有十几公分长,一直在杨东昌手里的。他没注意陈老头的儿子是否用木凳打人,但后来看到杨东昌额头在流血。28.上诉人杨东昌供述,2013年1月28日下午3点左右,他在保家镇老区公所卖猪肉时,来了一个老婆婆和一个男青年跟他说他卖给他们的猪肉是母猪肉,要他换猪肉,他说不是母猪肉。年轻人的父亲也到他摊位来说,他卖的是母猪肉,不换就要掀摊子,说完就掀他肉摊的木板,掀了三次,最后把摊子掀倒了,肉也掉地上了。他和老头吵起来了。这时一直站在旁边的男青年冲上来用拳头打他,他就和年轻人抓扯起来。年轻人在肉摊那里拿了一根木凳打到他左边头部,他的头当时就被打出血了。他当时有点晕,右手随手拿起一把切肉的刀准备去杀那个男青年。那把刀是单刃,刀身前面是尖的,刀把是木质的,刀身加刀把大概有二十多公分,是放在肉摊上的。那两个老年人又冲上来把他拉住,不准他去砍男青年。那个老头抓住他右边,老婆婆抓住他左边。他当时因为被那个男青年打了,觉得很气愤,就用刀左右乱舞。他当时是反握的刀,刀柄朝前,刀身朝后,在乱舞的时候,看见老头偏倒在地上,上半身都是血。那个年轻人的母亲还把他拉住,说他把人杀了,怎么办。他就用刀去杀她,她也倒在地上。他用刀乱舞之后,头上也流了很多血,头很昏,也一下倒在地上了。醒来的时候发现自己在医院。他的头部被男青年用凳子打伤,胸部、背部和左手臂被男青年用拳头打伤。那个男青年用凳子将他的头打出血了,他肯定要还击,但那对老夫妇将他拉住,不让他拿刀去追那个男青年,他气到了就用刀乱舞,是想伤到他们,没有想过要杀死对方。上列证据,均经一审庭审质证,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证明审理查明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上诉人杨东昌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死亡、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杨东昌在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鉴于本案系民事纠纷引起,被害人陈某甲在发生争执后,首先掀翻杨东昌的猪肉摊,导致纠纷激化,在案件引发上有一定过错,且杨东昌的亲属已代为赔偿了部分经济损失,可对杨东昌予以酌情从轻处罚。关于上诉人杨东昌提出被害人有重大过错的辩解意见,审理认为,被害人陈某甲在要求退换杨东昌所卖猪肉的过程中,不能够冷静处理,先动手掀翻杨东昌的肉摊,在案件的引发上确有一定过错,但并非重大过错,故该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关于杨东昌及辩护人提出防卫过当的辩解、辩护意见,审理认为,本案系纠纷引发,且陈某乙持木凳将杨东昌打伤后即离开,已停止了侵害行为,被害人陈某甲、张某某未对杨东昌继续实施不法侵害,只是阻拦杨东昌去追打陈某乙,但杨东昌持刀伤害陈、张二人,其行为不具有防卫性,故该辩解、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关于杨东昌提出一审量刑畸重,请求从轻处罚及辩护人提出被害人在案件引发上有一定过错,杨东昌认罪态度好,其亲属积极赔偿部分经济损失,建议二审予以减轻处罚的辩解、辩护意见,审理认为,一审法院已充分考虑本案确系民间纠纷激化引起的突发案件,被害人在案件引发上有一定过错,杨东昌系坦白,其亲属积极赔偿部分经济损失等情节,在量刑上对杨东昌已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且量刑适当,二审期间杨东昌无新的法定或酌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故该辩解、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综上,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重庆市人民检察院建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本页无正文)审判长杨兵代理审判员贺双林代理审判员王鹏二○一三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高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