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即执字第1662号
裁判日期: 2013-10-16
公开日期: 2014-06-09
案件名称
于潇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潇,齐仁青,赵丕礼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即执字第1662号原告于潇。法定代理人于省先,男,1982年4月26日出生,汉族。被告齐仁青。被告赵丕礼,出生年月不详。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于潇与被执行人齐仁青、赵丕礼侵权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履行全部义务,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8条第(1)项规定,裁定如下:即墨市人民法院(2013)即民初字第597号民事判决书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学成审判员 张 涛审判员 李尚爱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 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