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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思民初字第3396号

裁判日期: 2013-10-16

公开日期: 2014-12-25

案件名称

禹王台区凤凰教育信息咨询中心与学知报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学知报社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思民初字第3396号原告禹王台区凤凰教育信息咨询中心,住所地开封市禹王台区公园路南段*号。负责人贺玲。委托代理人王振勇。委托代理人刘凯。被告学知报社,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前埔南路****号。法定代表人王育培,负责人。委托代理人卢昌恕。委托代理人张东平,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禹王台凤凰教育信息咨询中心与被告学知报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3月7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阎彤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请求被告立即支付拖欠原告的编辑费757840元、滞纳金3万元、经济损失2.5万元。经查,禹王台凤凰教育信息咨询中心工商登记为个体工商户,经营者贺玲。本院认为,诉讼中,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为当事人,故禹王台凤凰教育信息咨询中心作为原告的主体不适格。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6条、第13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禹王台凤凰教育信息咨询中心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阎 彤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六日代书记员  薛佳希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司、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6条在诉讼中,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为当事人。有字号的,应在法律文书中注明登记的字号。第139条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后发现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驳回起诉。不予受理的裁定书由负责审查立案的审判员、书记员署名;驳回起诉的裁定书由负责审理该案的审判员、书记员署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