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永民初字第2756号
裁判日期: 2013-10-16
公开日期: 2014-12-17
案件名称
原告崔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凯坡,刘艳涛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永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永民初字第2756号原告崔凯坡,男,1984年10月18日生,汉族,农民,住永年县西阳城乡邓底村。被告刘艳涛,女,1987年6月6日生,汉族,农民,住永年县西阳城乡邓上村。本院在审理原告崔凯坡与被告刘艳涛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以被告刘艳涛下落不明,于2013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凯坡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彦民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凯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