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永民初字第2756号

裁判日期: 2013-10-16

公开日期: 2014-12-17

案件名称

原告崔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凯坡,刘艳涛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永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永民初字第2756号原告崔凯坡,男,1984年10月18日生,汉族,农民,住永年县西阳城乡邓底村。被告刘艳涛,女,1987年6月6日生,汉族,农民,住永年县西阳城乡邓上村。本院在审理原告崔凯坡与被告刘艳涛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以被告刘艳涛下落不明,于2013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凯坡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彦民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凯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