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秀执行字第572-2号
裁判日期: 2013-10-16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上海晶鼎化学品有限公司与莆田市盈富染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晶鼎化学品有限公司,莆田市盈富染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秀执行字第572-2号申请执行人上海晶鼎化学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被执行人莆田市盈富染织有限公司,住所地莆田市秀屿区。申请执行人上海晶鼎化学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莆田市盈富染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28日作出的(2013)秀民初字第124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上海晶鼎化学品有限公司于2013年5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莆田市盈富染织有限公司支付货款人民币三十一万元及利息。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执行告知书。被执行人至今仍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裁定查封被执行人莆田市盈富染织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在莆田市秀屿区新世界工业城内厂房和土地。本院依职权分别向金融机构、房地产管理部门、土地管理部门进行调查,未能查获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及债权。本院认为,因本院查封的被执行人的财产须委托评估拍卖机构进行评估拍卖,故本案短期内无法执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3)秀民初字第124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建煌执行员 陈豪杰执行员 高如辉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柳艳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