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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唐民申字第176号

裁判日期: 2013-10-16

公开日期: 2014-05-22

案件名称

张爽与张义海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张爽,张义海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唐民申字第176号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张爽,男,1955年6月12日生,汉族,农民。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张义海,男,1965年7月18日生,汉族,农民。申请再审人张爽与被申请人张义海因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不服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唐民二终字第1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张爽申请再审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向法院申请再审,事实和理由如下:一、原审认定事实错误。涉诉土地是我父亲生前一直自��耕种的,2008年我父亲去世后张义海、张义川强行耕种该土地。我曾多次找村委会、镇政府帮助协调均未果。二、原审适用法律不当,显失公平。依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申请人应当作为第一序列继承人继承涉诉土地的承包经营权。而原审判决驳回了申请人的起诉,实属错误。我父亲张凤楼与被申请人的母亲于2002年11月5日结婚,当时申请再审双方均已成年,被申请人在法律上没有权利继承涉诉土地的承包经营权。被申请人为了达到上述目的,甚至谎称我父亲与其母亲在1994年就生活在一起,而被申请人的父亲是在1998年才去世的。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死亡,其子女就该土地的承包经营权不享有继承权,因此申请人要求继承该土地的承包经营权于法无据。综上,张爽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张爽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吴光宇代理审判员  康永杰代理审判员  杜 倩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单征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