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房民初字第10509号

裁判日期: 2013-10-16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北京怡然汇通工贸有限公司与谷新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怡然汇通有限公司,谷新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房民初字第10509号原告北京怡然汇通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青龙湖镇北四位村。法定代表人李然,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政,男,1971年7月2日出生。被告谷新林,男,38岁。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怡然汇通有限公司与被告谷新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怡然汇通有限公司于2013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怡然汇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安 乐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阎素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