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昌民一初字第01376号
裁判日期: 2013-10-16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姜凤坤与杜贺、中保铁岭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凤坤,杜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铁岭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昌民一初字第01376号原告:姜凤坤,男,1967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杜贺,男,1986年5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铁岭市分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姜凤坤诉被告杜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铁岭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以伤情没有达到恢复期限,病情没有好转,仍在治疗为由,于2013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姜凤坤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姜凤坤撤回对被告杜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铁岭市分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13元,由原告姜凤坤负担。审判员 冮雪冬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微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