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遵民初字第3382号
裁判日期: 2013-10-16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高某甲、周某某与高某乙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遵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甲,周某某,高某乙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遵民初字第3382号原告高某甲,男,1946年7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遵化市。原告周某某,女,1955年6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址同上。被告高某乙,男,39岁,汉族,农民,现住遵化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甲、周某某与被告高某乙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16日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高某甲、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高某甲、周某某负担。审判员 贾桂锁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姜海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