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六金民一初字第01561号
裁判日期: 2013-10-16
公开日期: 2016-09-23
案件名称
吴某与朱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朱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六金民一初字第01561号原告:吴某,女,城市务工,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委托代理人:徐学远,安徽寻求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某甲,男,城市务工,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法定代理人:朱某乙,男,963年10月4日出生,汉族,六安市金安区人,住址同上,身份证号码3424211963********。法定代理人:王某。委托代理人:吴娣,安徽晟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吴某为与被告朱某甲离婚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26日立案受理。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因本案涉及个人隐私,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吴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徐学远、被告朱某甲及其法定代理人朱某乙、王某、委托代理人吴娣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吴某诉称:我与被告于2011年经人介绍相识,2012年农历2月按农村风俗举行婚礼,××××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年××月××日生一男孩取名朱宇辰。由于双方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合,婚后才得知被告五年前就患有偏执型精神分裂症,可气的是被告母亲反冤枉是我造成的,并无端找茬,被告朱某甲还对我拳打脚踢,我只得搬回娘家。综上,我与被告的结合,从一开始就充斥着隐瞒和欺骗,特别是被告随时可能施加的暴力,让我连基本的人身安全得不到保障,维持这种婚姻关系,只能给原告带来更多的折磨和不测。现诉至法院,要求判令与被告离婚,婚生一子朱宇辰由原告抚养,被告依法支付抚养费,由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被告朱某甲辩称:1、我与原告夫妻感情一直很好,没有完全破裂,不同意离婚;2、结婚后,我及家人对原告百般呵护,反而是原告脾气暴躁,对公公婆婆不尊敬,对孩子也不管不问;3、我婚前身体××精神很好,原告说我有偏执型精神分裂症,不是事实。综上所述,我认为与原告之间感情较好,没有破裂,不同意离婚,请求法庭驳回原告起诉。为证明其诉讼请求,原告提交了以下证据:证据一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原告吴某主体身份适格;证据二结婚证:证明原被告于××××年××月××日在金安区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双方形成合法婚姻关系;证据三朱某甲出院记录及六安市第二人民医院“病情说明”:证明朱某甲五年前即患有偏执型精神分裂症,曾在该医院精神科住院三次。被告朱某甲对上述证据的质证意见:对证据一、证据二不持异议;对证据三认为没有主治医生签名,也没有医院的公章,且是复印件,对其真实性持有异议。被告朱某甲未向本院提交相关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对原告所举证据认定如下:对原告所提交的证据一、证据二的合法性、客观性、关联性均予以认定和采信。对被告所提交的证据三,本院认为可以证明被告目前患有偏执型精神分裂症,但没有其他证据佐证,××,故对其证明目的予以部分采信。经审理查明:原告吴某与被告朱某甲于2011年经人介绍相识,2012年农历2月22日双方按农村风俗举行婚礼,××××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年××月××日原告生一男孩取名朱宇辰。婚后由于家庭琐事等原因,双方常发生矛盾,特别是原告发现被告朱某甲在今年5月在六安市第二人民医院被诊断为“偏执型精神分裂症”并住院治疗,认为被告及其家人故意对其隐瞒病史后,双方矛盾加深,并开始分居。原告现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认为:原告吴某与被告朱某甲依法办理结婚登记,双方系合法有效婚姻。本案原被告双方结婚时间虽不长,但已经生育一子,双方婚后由于未能处理好夫妻之间的关系,致使产生矛盾,但夫妻关系尚未完全破裂。原、被告双方如能珍惜夫妻感情,以家庭和子女利益为重,加强沟通,互相谅解,夫妻感情尚有和好的可能。同时被告虽患有××,但原告未能举证证实此病久治不愈,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不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案尚不宜判决准许离婚。故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及有关法律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吴某与被告朱某甲离婚。案件诉讼费200元,由原告吴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 铮审 判 员 陈 燕人民陪审员 胡仁松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马晓倩附本案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