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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紫民初字第00511号

裁判日期: 2013-10-16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2013]紫民初字第00511号-原告王某某诉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紫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紫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紫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紫民初字第00511号原告王某某,男,出生于陕西省紫阳县,汉族,农民。被告杨某某,女,出生于陕西省紫阳县,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3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想与被告杨某某协商处理纠纷,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判员  沙啸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杨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