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万民保字第21号
裁判日期: 2013-10-16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王尚美、张永花、张遵来与任大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尚美,张永花,张遵来,任大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万民保字第21号申请人王尚美,女,1982年12月30日出生,现住太原市。委托代理人张永广,男,系申请人之夫,现住太原市。申请人张永花,女,1985年8月21日出生,现住太原市。申请人张遵来,男,2013年1月20日出生,现住太原市。法定代理人张永广,男,系申请人之父,现住太原市。被申请人任大公,男,1980年9月21日出生,住太原市晋源区。申请人王尚美、张永花、张遵来因与被申请人任大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3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法院对被申请人任大公驾驶的“福特牌”车一辆进行查封。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依法查封、扣押被申请人任大公驾驶的“福特牌”车一辆。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成万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 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