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温平鳌民初字第528号
裁判日期: 2013-10-16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林某与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某,余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平鳌民初字第528号原告:林某。委托代理人:章青楚,平阳县萧江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余某。本院于2013年9月24日受理原告林某与被告余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陈海琴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10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林某及委托代理人章青楚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余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同日,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林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海琴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六日代书 记员 杨守格 关注公众号“”